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2月17日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95649246P,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卞连军。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艳(居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自有的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办公楼1110室、1111室、1112室房屋为江苏法尔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徐艳所有的宿迁市宿城区水韵城办公楼1110室、1111室、1112室房屋,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