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与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民初197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4695244772D,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卢屯村。
负责人:梁随发,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乾坤,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与被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诗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