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与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04民初672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铁锋镇卢屯村。
法定代表人梁随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庄乾坤,铁锋区光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1号孵化器5-1004。
法定代表人李艳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与被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宏发无纺布厂负担。
审判员  王丽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关美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