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民初53号 原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1号孵化器5-10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企业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渡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颐**能广场A座11层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881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20年6月通过招标承包桦川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2020年12月20日20时20分许***驾驶黑D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D××**号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京抚公路由***行驶至桦川县骏博农机路段时由于右前轮爆胎将原告修建的路南侧绿化带120米、2个路灯等原告承包的工程撞坏。***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聘用的劳务人员***参与该交通事故的认定。经查***系黑黑DA××**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所有的黑黑DA××**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黑D××**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原告对损毁的120米绿化带及2个路灯重新购买、安装,支付费用200881元。现原告索赔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6月24日桦川县新农村社会事业促进服务中心与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桦川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桦树村、创业乡拉拉街村)绿化、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自2020年6月25日开工,于2020年10月31日竣工。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其交付使用后,所有权发生转移。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坏财物进行修复而产生的费用,依据合同相对性,应向所有权人主张。故本案与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能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