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桦法执字第5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大庆市永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世纪大道车辆检测中心对过永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佳桦南劳人仲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庆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