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盐城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爱忠。
被执行人:盐城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0710559573,住所地建湖县环城西路东塘桥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薛春洋。
被执行人:薛春洋,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执行人:王万兵,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建湖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春洋、王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5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王万兵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盐城嘉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春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5民初3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立海
审判员  殷中华
审判员  李乃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