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24民初2476号
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兴华科技产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崔国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丽君,公司员工。
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鄢陵县新区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春,董事长。
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和顺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余庆华,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贾忠洲(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鄢陵县新区人民路西段2246号。
法定代表人:常新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垒,河南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教育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闫青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丽君,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继鑫,被告鄢陵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34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应付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就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设计工程之事宜签订WF-18D-JG-149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交的成果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设计蓝图》及电子档,设计收费估算含税价为274000元,付费时间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设计蓝图》及电子档交付3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设计费。合同履行期间,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终止或解除合同,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结算。同月,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又就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承担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装修深化设计、水泵房设计工程之事宜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提交的成果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装修施工图深化设计蓝图》及电子档、《鄢陵县教育园区水泵房设计蓝图》及电子档,设计收费估算含税价为71500元。付费时间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装修施工图深化设计蓝图》及电子档交付3日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46500元,《鄢陵县教育园区水泵房设计蓝图》交付3日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25000元。合同履行期间,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终止或解除合同,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结算。前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对对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水泵房进行了设计并向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提交成果、开具发票、请求付款。但虽经原告多次催收,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推脱资金紧张而未支付该部分合同项下的设计费用345500元。另据了解,原告所做项目属于被告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PPP项目,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了《鄢陵县教育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2017年11月29日,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现该项目已经被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叫停,故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应支付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辩称:鄢陵县中投公司是中投中原建设公司与鄢陵县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成立的项目公司,负责鄢陵县教育设施建设PPP项目,公司成立以后依法与原告签订了设计合同,由于鄢陵县债务过高,导致该PPP项目最终无法入管理库,导致该项目最终无法实施,后经与政府协商,对该项目的前期投资费用进行审计,政府机构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了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记载设计费本金为345500元,我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数额345500元没有异议,由于政府机构在审计报告出具之后,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向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且PPP项目无法实施也是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的,故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对应付的设计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同意承担。
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中投中原对设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和约定的依据,因为该设计合同是原告与鄢陵县中投建设公司签订的,并不是与中投中原公司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和法律规定,中投中原公司不应当对案涉的设计费承担责任。
被告鄢陵县教育体育局辩称:1、答辩人的名称为鄢陵县教育体育局而非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原告追加答辩人的名称错误;2、原告追加答辩人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3、答辩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答辩人不是本案中必须参加的诉讼主体,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与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束的是原告与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言。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鄢陵县教育设施建设项目---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设计,合同编号为:WF-18D-JG-149,合同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设计蓝图》及电子档,设计收费估算含税价为274000元,付费时间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设计蓝图》及电子档交付3日内(一次性付款)。
同月,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人,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鄢陵县教育设施建设项目---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装修深化设计、水泵房设计,合同编号为:WF-18D-03-144,合同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装修施工图深化设计蓝图》及电子档、《鄢陵县教育园区水泵房设计蓝图》及电子档,设计收费估算含税价为71500元。付费时间为《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装修施工图深化设计蓝图》及电子档交付3日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46500元,《鄢陵县教育园区水泵房设计蓝图》交付3日内一次性支付设计费25000元。上述2份合同并约定: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开具足额增值税发票,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及发票后,以网上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支票等非现金方式付清款项,不以现金结算。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对鄢陵县教育园区高中部操场(含看台)、鄢陵县教育园区食堂内、水泵房进行了设计并向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2019年2月12日为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项下的设计费用共计345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数额345500元没有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34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由于政府机构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向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且PPP项目无法实施也是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的、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对应付的设计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教育体育局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支付责任,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教育体育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共计34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被告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青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畅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