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024民初2897号
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科技产业园2号楼9层90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70008400A。
法定代表人:崔国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东亮,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慧,河南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尚贤街6号利丰国际大厦5楼503-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7XPC8J。
法定代表人:余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女,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州矿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鄢陵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人民路西段2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MA3XCQX686。
法定代表人:郑翠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靖钰,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新区人民路西段2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MA44MTOL9W。
法定代表人:李春,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五方公司)诉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投公司)、鄢陵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鄢陵教投公司),第三人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鄢陵中投公司)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东亮、易慧,被告中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被告鄢陵教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靖钰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鄢陵中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应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345500元、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清偿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鄢陵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三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鄢陵中投公司建设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豫1024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鄢陵中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设计费用共计34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中投公司和被告鄢陵教投公司是第三人的股东。二被告在2017年11月29日共同出资6000万元成立鄢陵中投公司,被告中投公司认缴出资4200万元,持有70%股份;被告鄢陵教投公司认缴出资1800万元,持有30%股份。二被告的出资缴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被告鄢陵教投公司至今尚未缴纳出资,而被告中投公司虽然在2018年4月18日实缴了出资,但是随即将出资款转账至其关联公司账户,已经构成抽逃出资。综上所述,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能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第三人的的债务不能及时得到偿还,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投公司辩称,一、鄢陵中投公司对外享有债权,不存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二、若由中投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应当适用“债务相抵消”原则。
被告鄢陵教投公司辩称,1、鄢陵中投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实施鄢陵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和中投公司签订的PPP项目合同。该项目在2019年已经终止。因此,鄢陵中投公司已经失去了存续的意义。其公司的两个股东中投公司和鄢陵教投公司已经委托鄢陵县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最终的审核数额为2519110元。该款项由鄢陵县财政承担。两个股东亦不再对鄢陵中投公司进行投资。据此,鄢陵中投公司已经完成了清算工作。2、根据审计报告附表3备注信息中显示,“账面未显示金额345500元,合同日期均为2018年7月,发票金额一致,款项未支付。经教体局认可,其设计成果,故予以审定345500元。”鄢陵中投公司对于该款项的支付应当由鄢陵县财政承担。因此,鄢陵中投公司对该款项具有清偿能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很明显本案中,鄢陵中投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因此,鄢陵教投公司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鄢陵中投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24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共计345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现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第三人鄢陵中投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
另查明,鄢陵中投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原始股东为中投公司、鄢陵教投公司,其中:中投公司出资4200万元,持股比例70%;鄢陵教投公司出资1800万元,持股比例30%,出资方式为货币。五方公司提交的鄢陵中投公司《中原银行客户存款明细账》显示:2018年4月18日,中投公司向鄢陵中投公司转账2000万、1980万、1990万、1900万、1800万、1230万,摘要为:“投资款”。同日,鄢陵中投公司将上述款项转入河南仟派商贸有限公司1000万、1000万、1000万、980万、1000万、990万;转入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0万、900万、1000万、800万、1000万、230万;摘要均为“往来款”。被告鄢陵教投公司未实际出资。
根据原告提供的中投公司、河南仟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从股东信息上看,河南千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由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股,而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中投公司持股49%的股东。从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上看,其他三家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与被告中投公司变更之前是同一地址,均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路北、心怡路东1幢2单元18层。从公司董监高信息看,被告中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庆华同时也是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被告中投公司的监事胡向洁同时也是河南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千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余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关于中投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五方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了中投公司对鄢陵中投公司在2018年4月18日将出资款打入该公司账户,同日,该公司将款项转出至关联公司,已经尽到了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初步举证义务。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中投公司,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五方公司的主张。中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所形成,或经过公司法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对中投公司不利的判断,即支持五方公司的主张,认定中投公司构成抽逃出资。被告中投公司应对第三人向原告支付的设计费3455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鄢陵教投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鄢陵教投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鄢陵教投公司应在欠缴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鄢陵中投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投公司、鄢陵教投公司的辩称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三人鄢陵县中投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的设计费345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4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南五方合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被告中投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鄢陵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松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