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5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诉讼代表人:张彩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许崇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上诉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1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和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中辉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