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珠江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琢。
申请人无锡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苏02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根据本院作出的(2020)苏02破申64、65号民事裁定,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该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故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牛兆祥
审 判 员 王一川
审 判 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符 敏
书 记 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