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破53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彩斌,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2021年8月16日,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2021年8月6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税收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劣后债权人组,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现**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公司重整计划,经**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公司各债权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公司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君
审判员 贾建中
审判员 陈迪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