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712093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诉讼代表人:张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峰,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

原告***因与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64元,减半收取6523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龚 甜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