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24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712093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诉讼代表人:张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峰,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
原告***因与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64元,减半收取65232元,由***负担。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龚 甜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