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24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无锡市梁溪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
诉讼代表人:张彩斌。
原告***与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11元减半收取为52005.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龚 甜
审判员 卢文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