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区东盛路1号。
破产管理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千忆,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称其已与管理人签订职工债权确认书,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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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陶志诚
审判员 郭继光
审判员 许晓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窦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