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18公里处乳品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制科员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桑文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安达市卧里屯乡东清村。

法定代表人:张绪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上诉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高伟涛

审判员  王 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邢乐乐

书记员郭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