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18公里处乳品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66387784X8。

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露智妍,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政府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758661398N。

法定代表人:桑文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公司提交的水泥对账单上有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是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也存在水泥交易,有水泥欠款,本案中大庆市同源水泥有限公司诉请的水泥货款是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还是案外人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欠事实不清。为查清案件事实,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安达市正大天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黑0691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余

审判员 高伟涛

审判员 金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维靖

书记员衣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