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昌盛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三源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东风新村纬六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606342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隋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大庆市昌盛鑫经贸有限公司、大庆三源通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大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某土地使用权;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三环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土地使用权;
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