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角斜镇沿口人民中路115号,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703743572Y。
法定代表人任昌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安萨路18公里处乳品厂院内,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06638778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海安县沿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案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本院(2015)庆执恢字第146号一案中的申请执行人,且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庆执恢字第146-1号执行裁定,将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市北国之春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2号地下车库4号商业楼1号、2号、3号高层公寓-2号公寓楼部分房产抵偿债务,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绪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拥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大庆市北国之春奥特莱斯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2号地下车库4号商业楼1号、2号、3号高层公寓-2号公寓楼137套商品房(具体情况详见明细表)。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