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小月。
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智。
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851.5元及利息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热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