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南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EQD336T。
法定代表人:高社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原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吴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政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596231615。
法定代表人:高志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霏,河南云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杨小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滨河路行政中心综合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05847630D。
法定代表人:胡昌标,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峁,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汇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虞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64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牛 杰
审 判 员 曹燚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时丕彬
书 记 员 李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