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兴团与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775号
原告:张兴团,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智力,河南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杨小月。
原告张兴团诉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张兴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兴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兴团负担。
审判员  谢会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