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1412号
原告:上官玉良,男,196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岗军,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杨小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辉,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洪洛,男,1974年8月23日生,维吾尔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上官玉良与被告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洪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官玉良于2021年6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官玉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官玉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上官玉良负担。
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