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425号
原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杨小月,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辉,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辩论,代为上诉和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火车站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577449XP。
法定代表人:黄继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骏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同时对210000元保留诉权”;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余下2275元退还给原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国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水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