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金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民终7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金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金桥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宗庆摩托车公司办公楼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83785B。
法定代表人:方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杨小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鸣,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辉,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曹国峰,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金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曹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2)豫1403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8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张学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会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