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5民初276号
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纸房乡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7761174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316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8.23元,申请费1404.12元,由原告嵩县富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