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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30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防水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