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78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联系。
被告: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北路东、中原路北荣域城市广场B座9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372378XR。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萍
审 判 员  孙燕燕
人民陪审员  马 迅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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