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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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7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上北路东中原路北荣域城市广场B座9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上诉人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教育局(以下简称莫旗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市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源市政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所有费用由***、莫旗教育局、***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逮心明把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与***具有合同关系,广源市政公司不是劳务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相对性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修订后为43条)26条解释只是有限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只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只能要求***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违法转包、分包人只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对其它不承担连带责任。裁判文书官网今年很多同类案例均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同类应该同判。其次,逮心明借用广源市政公司资质施工,***将部分施工而不是全部承包给***,***应当属于施工班组,不属于具体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只能是***。退一步讲,广源市政公司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案涉项目还未结算,待结算后,会依法依规处理好此事。莫旗教育局将案涉项目工程款拨付到广源市政公司后,广源市政公司扣除税费及相关费用后已全部支付给***,目前广源市政公司不拖欠逮心明工程款(附转账给逮心明工程款明细),广源市政公司对***不承担任何责任。综上,广源市政公司与***没有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广源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辩称,同意广源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时施工完毕,工程款拨付到了广源市政公司,***给***付款10万元,这些钱不够给工人开工资。广源市政公司曾答应***去广源市政公司取施工款,***没有去。现在工人起诉***要求给付工资,广源市政公司应对工程款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莫旗教育局也有责任,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维持一审判决。 莫旗教育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辩称,因年前莫旗教育局没拨款,所以才产生二审纠纷。***认可一审判决,认为广源市政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广源市政公司、莫旗教育局、***连带给付***125000元,并给付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其他费用由广源市政公司、莫旗教育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8日,莫旗教育局将莫旗哈达阳中心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发包给广源市政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借用广源市政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此工程。2017年5月14日,***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此工程转给***实际施工。2020年3月29日,***与***签订协议书,经过结算,***欠***工程款125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协议还约定如***未按期支付尾欠款,***因追讨工程款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由***承担。另查明工程结束后,莫旗教育局先后多次向广源市政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6万元,但因该工程至今未进行最终审计,涉案工程合同价格尚未确定,无法确定莫旗教育局欠工程款的数额。广源市政公司在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余款全部支付给***,另外广源市政公司向***收取了管理费43867.52元,此款如今在广源市政公司账户中。经该院询问,广源市政公司承认***借用公司资质。该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莫旗教育局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广源市政公司,***借用广源市政公司的资质承包了此工程,***将工程分包给***,现工程结束并已经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给付***欠款125000元。关于***诉讼要求给付利息的问题,根据***与***协议中约定于2020年5月30日前付清欠款,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该院认定利息应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广源市政公司为没有施工资质的***提供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广源市政公司作为资质出借人,应对案涉施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要求莫旗教育局承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该工程目前尚未审计结束,无法确认莫旗教育局欠付工程款的数额,而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欠付工程款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要求的律师费、住宿费等诉讼费用,因***与***协议约定了如果产生此费用,由***承担,庭审中***与***协商均同意该费用为4000元,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维护,但是该协议只能约束***与***,对广源市政公司及莫旗教育局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该院认定由***独自承担这4000元费用。综上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25000元,并自2020年5月30日起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广源市政公司提交一组新证据,协议书一份,转账明细一份,转账凭证,证明广源市政公司已经把所有工程款转给了***,***是实际施工人,广源市政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广源市政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莫旗教育局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莫旗教育局拨付工程款2065000元不是2050000元,广源市政公司无权收取管理费,工程款应全部支付给***,广源市政公司与***是挂靠关系所以广源市政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系广源市政公司与***之间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不能证明广源市政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莫旗教育局、***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广源市政公司应否对***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莫旗教育局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广源市政公司,***借用广源市政公司的资质承包该工程,***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此工程转给***。***与***于2020年3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尚欠工程款125000元。广源市政公司将资质借给无施工资质的***,***在涉案工程中以广源市政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且莫旗教育局将工程款给付广源市政公司后,广源市政公司再给付***,故广源市政公司对***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广源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广源市政公司认为***属于施工班组,施工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广源市政公司只向***支付工程款的上诉主张,因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源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河南广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娜 娜 书 记 员  林 楠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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