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

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143号
申请人: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A11号附房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京隆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733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7336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