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1639号
申请人: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全胜村。
法定代表人:夏国兴。
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河。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58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5857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