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5857号原告: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镇全胜村。
法定代表人:夏国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芳,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北塑力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795元,原告承担21927元,3286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