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民初8894号
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0284860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被告丈夫),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