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疏勒县利发租赁站与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1323号之一
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贸易区通达路**院(喀什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22MA79YJKC0U。
经营者:邓义春,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川渝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99516399B。
法定代表人:张宜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新疆喀什垦区喀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6.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疏勒县利发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胡宗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