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水瑞祥塑业有限公司、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财保12号
申请人:新疆中水瑞祥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图木舒克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昕,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川渝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宜福,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中水瑞祥塑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喀什疏附人民北路支行(账户30×××12);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都维路支行(账户86×××60)存款19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12301173901611252724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中水瑞祥塑业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财产权利,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喀什疏附人民北路支行(账户30×××12);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都维路支行(账户86×××60)存款19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  镇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米热古吾司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