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址伽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然,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99516399B,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川渝总部大厦2楼16、17室。
法定代表人:张宜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袁佳,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址麦盖提县。
原告**与被告袁佳、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2022年6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改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