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70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伽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娟,新疆川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川渝总部大厦2楼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099516399B。
法定代表人:张易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连,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公司出纳,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人民政府,统一信用代码116531270103959314。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日依木·阿不都日希提,乡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麦盖提县央塔克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志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亮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