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8元,减半收取3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