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244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和福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巴楚县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8元,减半收取3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