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253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城管环卫服务主任。
被告: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雄壮河湾公园九号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井头乡人民政府、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长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长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