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2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7803550K,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金鹏国际广场C113号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洪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佰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慧,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4014332305M,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归仁镇归仁街。
负责人:王永跃,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浩浩,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上诉人**鼎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马浩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4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翟新权
审判员  孙 笑
审判员  钱 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