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815号

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7803550K,住所地江苏省**市黄河雄壮河湾公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阳,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雪峰,男,1984年0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马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