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815号
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7803550K,住所地江苏省**市黄河雄壮河湾公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阳,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雪峰,男,1984年0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马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闫欢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