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815号之一
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7803550K,住所地江苏省**市黄河雄壮河湾公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阳,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雪峰,男,1984年0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马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人民陪审员 赵跃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