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鼎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815号之一

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7803550K,住所地江苏省**市黄河雄壮河湾公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佰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根林,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阳,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雪峰,男,1984年08月11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马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70元,由原告**鼎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欢欢

人民陪审员  徐巧梅

人民陪审员  赵跃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