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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240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男,汉族,1960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四川省大英县。 被告: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396405951E,住所地:新疆喀什市西域大道169号(晨光伊甸园小区)B14幢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3,四川省眉山市人,住喀什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