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6688号
原告: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依孜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男,1982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疏勒县。
被告:***,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疏勒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夏马勒巴格乡八村。
被告:茶汗,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库力古城社区。
被告:***,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
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
被告:***,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
被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
被告:***,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
被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199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女,1970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市古城社区。
被告:***,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喀什地区。
被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现住甘肃省陇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茶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柒捌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按期交纳或者申请减、缓、免,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梦 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