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崇川区文峰汉炎游乐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208号
原告: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155318,住所地南通市濠北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钱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文峰汉炎游乐场,工商注册号320602600590858,经营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5号文峰公园游乐场。
经营者:王美兰。
原告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文峰汉炎游乐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由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保美娟
书 记 员 严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