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

4818***与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818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如,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华威园****。
法定代表人:钱顺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嘉(该公司员工),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住所地南通,住所地南通市濠西路**>
负责人:邹亚萍,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笋,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濠河旅游园景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波
审 判 员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 晴
书 记 员  吴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