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

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与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5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环北路昌州大道中段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8582830214P。
法定代表人:文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00383000040807
法定代表人:张孝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5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股权、证券等,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重庆泰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现阶段无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5执1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山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审判员  刘晓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纯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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