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3-06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永法民初字第07086号
原告***
被告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环北路昌州大道中段25号,组织机构代码58283021-4.
法定代表人文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继彬,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路27号(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双方约定由重庆保安集团永川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