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瑞百克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亁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3718号
原告:上海***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亁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耀。
原告上海***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亁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热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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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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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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