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1民初2369号
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肖东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