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

太原某某欣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小民保字第32号
申请人太原***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魏计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郜新,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冻结被申请人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洁